张柏芝打官司竟然输了?!
据报道说,张柏芝在无锡起诉浪某针织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案,日前经江苏无锡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5年11月,浪某公司花二百三十万港币请张柏芝为其摄制有声和平面广告各一辑,广告使用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因满意张柏芝的首度表现,浪某公司于2007年12月再度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广告合约一份,以三百八十万元港币的高价邀请张柏芝再为该公司拍摄有声和平面广告各一辑。但合同签订后,张柏芝未履行合同,浪某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2008年5月,张柏芝偶然发现浪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该公司网页上使用她在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她认为第一份合约已到期,浪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当即要求浪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二百万元。
被告浪某公司认为,在客户网页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既在双方约定的合约使用期内又符合合约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存在侵权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柏芝与浪某公司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虽二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但均表示张柏芝本人同意浪某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浪某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其肖像是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人民币。
从官司结果来看,张柏芝这场官司有些“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味道。不过,这只是一审判决,并未拍死,有理不怕继续主张,尚有打翻身仗的机会。
说张柏芝输得有点冤,是案情本身很明了——浪某公司在第一份合约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柏芝的肖像,这是浪某公司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法院将第二份合同的“签字效力”捆绑其中,这是一大冤也。王小二下馆子,酒钱归酒钱,饭钱归饭前,这笔帐显然算糊涂了。
但是,说到张柏芝与被告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这哑巴亏其实也不“哑巴”——白纸黑字地签上了大名,为什么拒不履行?不就是拍一下嘛?和上次一样。你没照单执行,人家当然不会照单给钱。
当然,至于为什么张柏芝签字生变,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现在的情形是,好比你写了张欠条给人家而没拿他的钱,人家告到法院,法院认的是你的签字,纸上写得清清楚楚。
说句废话:假如张柏芝老老实实地履行了第二份合同,让他们给拍了,啥事没有,380万落袋,这场冤枉官司也不至于发生。
明星可以耍耍大牌,撒撒娇,而商家是不来这一套的。
看起来,大明星出来混,跟人家玩,还得补充补充法律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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